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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学生冒充警察轮奸小姐[转贴]
2008-1-3 17:07:00
为寻求刺激,几个高中生找来同伙,其中一个从当警察的爹那里找来制式服装,扮成警察到发廊带走“小姐”声称是为“调查”,他们把“小姐”带到旅馆后,几人轮流强奸了“小姐”。这不是小说,而是真事,就发生在我所在的城市。我对该案进行了一些调查分析,并走访了审判他们的法官。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04年2月21日晚,在我所在的城市的两所不同中学读书的宁某(1985年7月生)、张某(1987年8月生)着制式服装,冒充警察,由另一同伙李某(1987年12月生)装扮成犯罪嫌疑人,以调查案件为名,将我所在城市某发廊的“小姐”胡某、李某带走,途中又邀约在另一所中学读书的被告人方某(1987年8月)一起将几个“小姐”带到我们这里一个中学旁的某招待所房内,宁某、张某、方某以威胁手段对“小姐”胡某、李某实施轮奸。3月7日晚,被告人宁某、张某又一次着制式服装,冒充警察,由另一同伙马某(男,1985年9月生)装扮成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涉嫌犯罪为名,将某发廊“小姐”杨某、郭某带走,后宁某、张某将被害人带至我市某旅社房内,以暴力方式对二“小姐”进行了强奸。今年1月的一天,张某、方某及另外两名同案犯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我市某学校内,以持刀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价值833元的一部手机。几个年轻人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后被真警察追查、逮捕,该案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张某、方某、马某、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均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宁某、张某冒充警察强奸二次、三人,被告人方某强奸一次,被告人马某、李某以欺骗手段参与强奸一次,被告人张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均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系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法院对各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作案时年仅16岁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判处同为16岁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对2人各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缓刑3年。在看守所内,5个年轻人平静接受了宣判,在法官面前表示认罪伏法,不再提起上诉。在两起影响恶劣的强奸案中,被判刑最重的三名被告人宁某、张某、方某都还是在校高中生,他们亲手毁坏了自己本该美好的青春和未来,令人感到痛心。是什么原因造成几个孩子如此胆大妄为?带着困惑,我走访了负责该案审理的少年庭法官。法官指出:从审查情况来看,几个中学生属于平日就有一些劣行的人,可能是受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找“小姐”已经成为一项正当的娱乐活动,之所以冒充警察,只是不想要出钱;另外,在他们的意识中,可能把“小姐”看作是不干净的,对其做什么都无所谓。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被害人的职业、品质等已经属于道德、社会问题的范畴,而非法律评价,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平等的尊重,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尤其是本案中,被告人以恶劣的欺骗手段和暴力行为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于犯罪始终都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没有过错,因此,审理过程中其辩护人以此提出的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法官同时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增多、犯罪手段和方法更加成人化和群体性犯罪增多的趋势,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除去青少年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内在原因外,还受到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切断社会不良污染源,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功能,未成年人犯罪才可能得到有效的遏止。据了解,该法院已按照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一贯做法,为三名中学生安排了庭审帮教,由被告人父母、公诉人和法官站在不同角度指出其错误,教育感化其重新做人。对于被判缓刑的两名被告人,法院少年庭正着手为其建立档案,准备定期开展回访帮教活动。法院同时开展了送法进校等一系列活动,力图通过这些审判的延伸活动,尽可能教育、帮助更多未成年人,参与到社会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中。社会没有抛弃他们。文字发到这里,我想,如能促使我们看到文字的朋友(特别是80后甚至90后的弟弟妹妹们)更多的思考一些问题,那么,石头的文字,就有了意义。
可乐人生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标签: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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